202 5 年 3 月 12 日,舒城县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2024年4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佛湖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辖区某茶庄购买了5斤茶叶,含外包装袋重量为1斤/袋,购买价260元/斤,总价款1300元。投诉人认为“茶庄在销售茶叶时存在称重未去皮,是缺斤少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现场检查查明,被投诉茶庄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为合格产品,但确实存在销售茶叶时未除去外包装(未去皮)称重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定茶叶包装袋重量为40g/个。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被投诉人所售茶叶为散装零售食用农产品,其在经营中称重未去皮的行为,导致所售茶叶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相关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违反了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根据情报线索,舒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个白酒品牌公司打假办,在舒城县杭埠镇某小区一经营户李某某的烟酒商店及其住所内查获一批白酒,经两个白酒品牌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酒,货值达22万余元。经深挖,又在干汊河镇朝阳村将李某某的销售下线汤某某处查获假冒两个品牌白酒460箱,涉案价值达15余万元。一举捣毁了储存假酒的窝点,李某某、汤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900余箱,总案值达37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9月2日上午,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在我县承包了百亩土地种植水稻的巢湖人龙某投诉,反映其从巢湖市某植保服务部购买的“扬稻6号”水稻种子,在直播种植后,从抽穗开始即存在水稻株高异常,导致大面积倒伏的情况,怀疑该种子是假种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格外的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做调查。经查,该水稻品种确为“扬稻6号”,但是其包装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巢湖人,且购买行为发生在巢湖,县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违法线索和调查材料移送至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同时,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努力配合巢湖市农业农村局与当事人做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农户获赔27万元的和解协议,维护了种植农户的利益。
2024年3月16日,消费者程女士在舒城杭埠某儿童乐园办理了一张价值398元的游乐园次卡,约定可享受店内所有游乐园项目20次,时效为1年。可2024年10月1日程女士再次带孩子去游玩时,发现儿童乐园已经歇业关闭,其孩子仅玩了5次,还有15次,折合金额298.5元。程女士认为,根据约定该儿童乐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针对程女士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多方联系找到了儿童乐园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指出该游乐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儿童乐园将预付卡剩余金额298.5元退还给了程女士。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预付卡消费模式在带来优惠和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同时,商家更应诚信经营,一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022年12月2日,喜欢猫咪的舒城人小杜通过淘宝搜索找到某宠物店,经淘宝客服指引添加其店长廖某的微信号挑选猫咪,廖某承诺:“包纯种健康、接到不放心可以带去检查检验测试、有问题退全款、终身售后等等”。10日,小杜通过照片和视频选定了一只“银渐层矮脚猫”,转账支付了购猫款800元,约定托运费300元。次日,廖某又安排驯养师加小杜微信,指导养猫需要注意的几点,并推销价格为1200元的猫咪套餐,声称如不买套餐,出了问题概不负责,小杜只得向廖某转账1200元。12日,小杜收到货时发现猫咪与视频中看到的不一样,视频中的猫咪眼睛是蓝色的,可到货却是黄色的,且毛色也不同,同时本应随猫咪一起来的猫咪套餐也不见踪影,约定好的托运费也从300元涨到385元。
小杜赶紧将这一些状况向商家廖某反馈,没想到廖某不但不同意退款,还开始骂人,并将猫咪套餐返回了发货地。在继续交涉中,小杜只好先喂养猫咪,可发现猫咪接下来几天不吃东西、呕吐腹泻、精神萎靡,于是于12月18日将猫咪送往动物医院治疗,没想到被确诊为猫瘟,次日猫咪死亡。卖家没履行售后义务,且猫咪在收货七日内就死亡了,最后还将小杜微信拉黑了。小杜万般无奈,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杜认为商家明知宠物患有疾病仍然出售,且货不对板,构成欺诈,请求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155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被告利用互联网达成购买猫咪及猫咪套餐的合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从原告提交的猫咪图片、视频等,能够准确的看出被告实际发给原告的猫咪明显与原告选定的猫咪外貌特征不一致,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商品且不同意退款,构成违约,且原告收到猫咪后7天,猫咪就因猫瘟病死,与被告承诺的存在明显差异,其行为构成欺诈;因被告未实际履行向原告交付猫咪套餐的合同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对于原告要求猫咪套餐款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不予支持。由于交易由淘宝引起又没在淘宝平台做支付,给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但县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决心大、不放弃,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取证、沟通,最终于2024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猫咪款800元、赔偿购猫款三倍赔偿金2400元;退还原告猫咪套餐款1200元、托运费385元;支付原告必要的支出(猫咪医药费150元、证据打印刻盘费109.5元),合计5044.5元。该案现已生效并执行到位。
舒城县龙城华府8号楼2013年竣工交付后,多次出现外墙保温层脱落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与出行安全,群众多次信访,政府多次协调处理,但因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多年来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2024年在县政府领导的重视下,县住建局牵头,县房管中心、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审验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小区业委会全面对接,积极化解,高效推进。
经政府协调,县住建局安排:首先,由业委会对存在局部脱落风险的外墙保温层实施铲除,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积极协助业委会从多个维修方案中选择经济效益最佳方案,进行公示公告后实施,确保最大化满足业主需求与真实的情况;最后也是重点是积极筹措资金,破解维修难题。
鉴于建设施工等单位经营困难,工作专班一方面积极督促相关方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可执行资产处置,为维修最大限度做好资金筹措保障。具体包括:协助业委会获得建筑设计企业待售车位处置权、获得建筑设计企业自持幼儿园处置权,获得相关维修奖补资金等。目前,维修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群众满意度高。本案例构建起政府、企业、社区与居民四方联动的高效协作体系。在资金筹措环节,政府协助业主委员会多管齐下打破资金瓶颈。整个处理流程秉持公开透明原则,从维修方案比选、维修资金筹措到维修工作落地实施,每个决策步骤都清晰呈现给所有小区业主,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明显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2024年10月,舒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部分商家聘请一些“探店达人”在抖音平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发布视频,分享评价店铺的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了相关购物链接,但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未标明“广告”字样的探店视频,可能使消费的人误认为是普通用户的真实体验分享,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损害了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了解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该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涉嫌虚假广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1月,舒城县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探店广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案涉探店广告予以规范整改,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4年11月19日、21日,县卫健委接连收到电线日在鼓楼北街某美容院打瘦脸针,11月14日左右出现“歪嘴”症状,认为是打瘦脸针导致,要求处理。
经查实,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经营者秦某于2024年8月11日、11月4日使用医疗器械“小钢炮”为投诉人实施面部注射“最好肉毒Botatox新白肉”等项目,收取费用1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县卫健委对该美容院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60元、没收违法活动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深挖线日,舒城县某寄卖行负责人李某来到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拿出9条中华(双中支)香烟请求真伪鉴别。李某称是别人以每条500元的价格送上门寄卖的,共计支付了4500元。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卷烟。
2024年10月份,消费者陈先生14周岁的儿子在舒城县梅河东路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6180元的手机,购买时其和经营者约定,首付1300元后,余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两年还清,每月还313元。因其购买手机时家长不知情,也不同意其购买,且分期付款算下来,这个手机最后要花8000多元。陈先生找商家退款被拒绝后,电话投诉至舒城县消保委,希望帮助维权。县消保委经核实,陈先生的儿子确实刚满14岁,属于未成年人,他购买手机也确实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了解这个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手机只能因为质量上的问题才退货,陈先生提出的其儿子是未成年人的主张并不能成为退货的理由。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陈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必须得到其父母的追认,但是他的父母不愿意追认,属于无效。通过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因手机已经拆封使用,手机店同意退还陈先生6000元。陈先生表示理解。